IBC理事机构:

IBC的机构是。

  • 年度大会(AGM)
  •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 主席委员会
  • 执董会

年度大会(AGM)  

IBC年度大会每年会在其成员企业所在国家举行。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批准年报和年度资产负债表;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董会和主席委员会就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汇报;修订会员类别、会费和组织章程;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IBC主席委员会成员。

年度大会的决议通常采用简单多数投票表决。根据要求,投票数超过与会成员投票总数的四分之三即可修订章程、变更IBC活动。

IBC成员可通过书面授权他人表决。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书面授权书,方可在年度大会投票。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IBC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领导,负责主持主席委员会和执董会。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至次年(偶数年)第一次年度大会结束之时。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任期结束后可继续任职,直至选出新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年度大会可缩短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任期,罢免其职务。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可随时向执董会提交辞呈;任何执董会成员均有权接收此类通知。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以名誉身份行事。 

主席委员会

主席委员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委员会内其他成员组成。

主席委员会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新成员时,应把比例代表制原则纳入考量,包括地域和部门隶属以及企业规模。成员任期为两年,可随时请辞。

主席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如下:

  • 任免执董会成员;
  • 为执董会提供咨询意见;
  • 批准执董会提交的下一年度预算;
  • 为执董会起草职权范围,列出需要主席委员会批准的交易和举措;
  • 建立工作委员会,并从主席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席;
  • 为IBC活动主要领域建言献策;
  • 为主席委员会成员选举建言献策。

IBC执董会

作为德国组织,IBC的架构遵循德国法律。IBC执董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三至七名其他(执行)成员组成。第一届执董会成员必须由IBC创始人任命。

在司法和其他领域,IBC由执董会两名成员共同代表。

执董会的执行成员由主席委员会选举产生。执董会成员任期为两年,可随时请辞。

执董会的职责和权利如下:

  • 准备年度预算;
  • 准备年报和年度资产负债表;
  • 在财年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向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提交年报、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 提交年报、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在年度大会上进行审议;
  • 参考年度大会和主席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以及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制定的任务,组织IBC框架内的重要会议;
  • 召开年度大会;
  • 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并进行监管。

执董会的决定需在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董会主席或至少两名执董会成员召集的会议上做出。

至少有三名执董会成员出席会议时,执董会方有权做出决定。执董会的决定需记录在会议纪要中,由负责保管会议纪要的执董会成员签名。

根据理事长、副理事长或执董会其他两名成员的指示,执董会做出的决定要提交至年度大会批准。